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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企业信用交易风险控制细则

时间:2021-10-25 17:32: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场外)企业信用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贵州场外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业务规则是指交易规则、管理办法、业务细则等。

第三条 贵州场外企业信用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强行转让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

第四条 贵州场外、会员、投资者以及相关参与方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五条 贵州场外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交易主体按规定标准交纳的已被合约占用的资金,用于结算和履约保证。企业信用合约的最低保证金比率由贵州场外另行规定。贵州场外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保证金标准。

第六条 保证金包括开仓交易保证金和持仓交易保证金。开仓交易保证金是指合约开仓时交纳的保证金;持仓交易保证金是指当日收盘结算后未转让合约交纳的保证金。

开仓交易保证金=开仓价/100×开仓交易保证金比率×合约金额

持仓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价/100×持仓交易保证金比率×合约金额

开仓交易保证金比率和持仓交易保证金比率原则上一致,比率由贵州场外规定并公告。

第七条 开仓成交时冻结保证金,转让成交时释放保证金。

第八条 企业信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贵州场外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标准:

(一)企业信用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贵州场外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

(三)贵州场外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挂单,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挂单,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第九条 贵州场外调整企业信用合约保证金标准的,在调整生效后结算时,对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十条 贵州场外根据盘中风险率和盘后风险率,监督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账户风险情况。

盘中风险率=当日应收保证金合计/(当日账户可用金额+当日实际保证金合计+当日盯市浮动盈亏)

盘后风险率=当日应收保证金合计/(当日账户可用金额+当日实际保证金合计)

第十一条 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的风险率达到或超过贵州场外规定的追加保证金风险率阈值(以下简称追保阈值)时,应当追加保证金。

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的风险率达到或超过贵州场外规定的强行转让风险率阈值(以下简称强转阈值)时, 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如无任何操作,贵州场外将按规定,对其部分或全部持仓进行强行转让,直到其风险率数值低于强转阈值。

追保阈值和强转阈值标准由贵州场外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当风险率大于等于追保阈值时,贵州场外通知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追加保证金。当风险率大于等于强转阈值时,贵州场外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转让。

第十三条 追加保证金流程如下:

(一)实时监控风险率,当盘中或盘后风险率大于等于追保阈值时,贵州场外向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所属的经纪类会员发送追保通知,由经纪类会员通知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此为第一次通知追保。追加保证金金额为当日应追加保证金,其金额为当日账户可用金额不够扣除当日应收保证金金额的部分。

(二)次日开市,若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未全额交纳应追加保证金数额,则第二次通知追保;若当日收盘后,仍未全额交纳应追加保证金数额,则进行第三次通知追保。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达到贵州场外规定的追保阈值时,其所属经纪类会员应随时跟踪其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资金情况,及时通知其追加保证金,直至其资金账户风险率低于追保阈值为止。

第十五条 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当日账户可用金额为零,则不能开新仓。

第十六条 对于贵州场外已发送追保通知的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入金时,按照如下原则执行:

入金金额小于等于应追加保证金数额,则冻结全部入金金额为当日持仓保证金,当日持仓所产生的持仓手续费自其中扣除,入金与应追加保证金差额部分继续计入应追加保证金,此时可用金额为零。

入金金额大于应追加保证金数额,则冻结应追加保证金数额为当日持仓保证金,入金与应追加保证金差额部分计入当日可用金额。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七条 贵州场外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贵州场外规定企业信用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计算。新上市企业信用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以开盘价计算。贵州场外对涨跌停板幅度另行公布,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四章 限仓制度

第十九条 贵州场外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贵州场外规定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方向计算的某一合约最大持仓数量。

第二十条 同一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持有的某一合约的单方向最大数量不得超过限仓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交易品种限仓标准根据贵州场外有关规定执行,贵州场外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限仓标准。

第二十二条 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贵州场外规定的持仓限额,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第五章 强行转让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贵州场外实行强行转让制度。强行转让是指贵州场外按照有关规定,对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实行转让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当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贵州场外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转让:

(一)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账户盘中或盘后风险率触及强行转让最低标准(强转阈值)的。

(二)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持仓量超出其限仓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转让的。

(三)因违规受到贵州场外强行转让处罚的。

(四)根据贵州场外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转让的。

(五)贵州场外规定应当予以强行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贵州场外依据强转试算结果执行强行转让操作,强转试算依据盈亏比率进行。盈亏比例低的风险等级高。

盈亏比率(买入)=(最新价-开仓价或成本价)/开仓价或成本价*100%

盈亏比率(卖出)=(开仓价或成本价-最新价)/开仓价或成本价*100%

当日新开仓以开仓价进行强转试算;当日持仓以成本价(即前一交易日结算价)进行强转试算。

强转单优先以最优摘牌价格进行试算,如无摘牌价格则以强转提醒日(强转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进行试算。非强转单以即时价格进行强转试算。

第二十六条 强行转让的执行原则:

(一)对所有合约持仓的盈亏比率逐一进行试算,并按照盈亏比率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序。盈亏比率排序第一位的持仓先转,然后依次再转第二位的,以此类推,直至风险率低于强转阈值。

(二)当对所有合约持仓逐一进行强行转让时,如强行转让任一单个合约持仓后的风险率低于强转阈值,则根据此合约持仓强行转让价格计算强行转让数量,根据此数量进行强行转让操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风险试算及强行转让执行原则进行强行转让操作后,释放持仓保证金,进行转让盈亏结算。

第二十八条 强转日开市以最优摘牌价格进行强行转让,如无摘牌价格,则以前一日结算价进行强行转让挂牌。若强行转让挂牌未成交,则可将原挂牌撤销后,以适当的价格重新挂牌。强行转让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二十九条 强行转让的执行程序如下:

(一)贵州场外以《强行转让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下达强行转让要求。通知书由贵州场外在交易日结算后,采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或通过贵州场外提供的交易系统向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发送。

(二)次日开市后,有关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应当在开市后半小时内自行转让,直至符合贵州场外规定。

(三)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超过规定转让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贵州场外根据强转试算结果执行强行转让。

(四)强行转让结果有关信息可以通过贵州场外交易系统查看。

第三十条 贵州场外追保的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进行主动转让或贵州场外进行强行转让时,从转让持仓占用的持仓保证金中,先扣除手续费,再扣除转让亏损,持仓保证金余额进行释放,同时重新计算转让后应收保证金以及转让后总权益。

转让后总权益=转让前总权益+转让盈亏-转让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全部强行转让的,剩余强行转让数量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强行转让,仍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直至符合贵州场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相关持仓的强行转让只能延时完成的,由此产生的亏损,由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自行承担;未能完成转让的,该持仓持有人继续承担持仓责任。

第六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贵州场外实行风险警示制度。贵州场外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风险。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贵州场外有权约见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

(一)企业信用交易合约价格出现异常。

(二)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

(三)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

(四)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资金异常。

(五)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

(六)贵州场外接到投诉涉及到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

(七)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涉及司法调查。

(八)贵州场外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贵州场外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投资者警示风险:

(一)企业信用交易合约价格出现异常。

(二)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出现异常。

(三)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违规。

(四)贵州场外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企业信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贵州场外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无法预测或防范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交易中断或异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或投资者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要产生重大影响。

(三)有根据认为会员或投资者违反贵州场外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要产生重大影响。

(四)贵州场外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贵州场外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贵州场外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保证金、暂停开新仓、限期转让、强行转让、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并进行公告。

第三十七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贵州场外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由自营类会员及投资者承担,贵州场外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按照贵州场外其他业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贵州场外。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