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场外)企业信用交易业务的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贵州场外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业务规则是指交易规则、管理办法、业务细则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信用交易,是指摘挂牌双方以企业信用合约为摘挂牌标的,以确定价格进行结算的交易活动。贵州场外作为第三方,为摘挂牌双方进行资金监管及清结算,监督交易双方履约。
第四条 企业信用交易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员及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场外的企业信用交易活动,贵州场外、会员、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 企业信用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交易时间、交割申请日、交割期、交割了结日、交割结算日、保证金等。
第七条 企业信用合约指向的企业信用资产,是指交割申请方持有尚未到期且合法合规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权益。
第八条 名称是指通过中文展示的企业信用合约的专属名词,可包含企业名称、企业信用资产等要素。
第九条 代码是指企业信用合约的唯一标识,可由名称、简称、汉语拼音或数字组成。
第十条 企业信用合约为日合约,当日到期,当日了结。即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需对当日的开仓进行了结,了结的方式包括转让或交割。对于当日未了结的持仓,转仓到下一交易日继续持仓。
第十一条 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合约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贵州场外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单位标准。
第十二条 报价单位是指摘挂牌过程中企业信用合约报价所使用的单位,即每计量单位的货币价格。
第十三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合约单位价格涨跌的最小变动值。
第十四条 合约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五条 涨跌停板幅度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六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贵州场外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贵州场外有权根据品种不同,对交易日进行调整。交易期间因故停市,不作顺延。
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00至11:30,13:00至15:30。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贵州场外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十七条 交割申请日是指交割申请方申请企业信用资产交割的日期。
交割申请方是指持有卖持仓的机构投资者或自营类会员,个人投资者不能成为交割申请方。
第十八条 交割期是指交割申请审核通过后,可进行交割的期限。
第十九条 交割审核日是贵州场外对交割申请方的交割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的日期。
第二十条 交割了结日是指交割确认方对持有的企业信用合约自行选择交割了结的日期。
交割确认方是指持有买持仓且确认进行交割的投资者或自营类会员。交割确认方可以是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交割结算日是指交割确认方交纳交割全款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是指交易主体按规定标准交纳的已被合约占用的资金,用于结算和履约保证。贵州场外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保证金标准。
第二十三条 贵州场外会员、投资者可以参与企业信用交易。会员根据《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会员管理办法》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交易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体规定参看《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交易采用摘挂牌方式,即挂牌方在贵州场外交易系统发出挂牌申请,由摘牌方摘牌确认即可成交。
自营类会员、投资者可以作为摘挂牌的任何一方。
第二十六条 摘挂牌的委托单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可继续参与当日交易,委托单当日有效。
第二十七条 企业信用合约的报价方式为折现率报价,即年折现率×100。
第二十八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摘挂牌第一笔成交价。
第二十九条 收盘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摘挂牌最后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日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十条 结算价是指当日最后一小时所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该时段无成交的,则往前推一小时,以此类推。合约当日最后一笔成交距开盘时间不足一小时的,则取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三十一条 企业信用合约的了结方式包括转让或交割。
第三十二条 交割价为交割申请方在交割申请日以某一价格进行企业信用资产挂牌登记转让,交割确认方以该价格进行企业信用资产摘牌受让的价格。
第三十三条 企业信用资产交割的成交确认流程如下:
交割申请方登记交割申请完成后,交割确认方在交割期内进行交割确认。
交割双方对持有的合约按照交割了结价自行选择交割了结。交割了结价是指交割申请方对持有的企业信用合约卖持仓进行挂牌,交割确认方以该挂牌价格对其买持仓进行了结的价格。
贵州场外将交割款自交割确认方账户划付至交割申请方账户。
贵州场外完成交割款划付,视为企业信用资产交割确认完成,生成登记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 摘挂牌双方参与企业信用交易,应向贵州场外交纳交易手续费。交割申请方进行交割,应向贵州场外交纳交割手续费。摘挂牌双方进行转仓的,应按持仓天数向贵州场外交纳持仓手续费。上述手续费标准由贵州场外另行制定。
贵州场外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和持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每日交易收盘, 日合约结束,摘挂牌双方可通过贵州场外交易系统查询当日资金结算报表。摘挂牌双方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贵州场外提出。
第三十六条 贵州场外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
(一)会员的准入。
(二)交易品种的上市。
(三)企业信用合约的上市。
(四)贵州场外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企业信用合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贵州场外有权对其做出退市处理:
(一)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等因素。
(二)核心企业由于经营或财务状况的变化,可能出现兑付危机。
(三)贵州场外认为的其他应退市情形。
第三十八条 贵州场外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强行转让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
第三十九条 贵州场外实行保证金制度。具体标准由贵州场外另行公布。
第四十条 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风险率超过贵州场外规定标准的, 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贵州场外要求的保证金金额,使其风险率达到规定水平,未补足的,不得开仓;当其风险率超过一定标准时,贵州场外有权对该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强行转让。具体规定参看《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企业信用交易风险控制细则》。
第四十一条 贵州场外实行涨跌停板制度。由贵州场外制定各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贵州场外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第四十二条 贵州场外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贵州场外规定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最大持仓数量。具体标准由贵州场外另行公布。
第四十三条 贵州场外实行强行转让制度。强行转让是指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违规时,贵州场外对其持仓实行转让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标准由贵州场外另行公布。
第四十四条 贵州场外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贵州场外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五条 企业信用交易的结算和交割业务,由贵州场外组织进行。
第四十六条 结算业务是指贵州场外根据公布的结算价和贵州场外有关规定,对摘挂牌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七条 当日收盘后, 日合约结束。贵州场外对每一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的日合约进行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款项的结算。
第四十八条 当日盈亏为转让盈亏与持仓盈亏之和。转让盈亏以当日转让价计算;持仓盈亏是因转仓而产生的盈亏,以结算价进行计算。
第四十九条 交割业务是指交割申请方和交割确认方按照企业信用合约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通过该企业信用合约所载信用资产的转让,了结双方持仓合约的过程。具体规定参看《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与交割细则》。
第五十条 贵州场外结算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结算业务。
(二)控制结算风险。
(三)交割申请方交割信息的审核工作。
(四)汇总、统计、分析、报告结算数据。
(五)完成结算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因交易、交割及清结算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相关参与方、投资者自行缴纳,贵州场外不负责代扣代缴。
第五十二条 用于企业信用合约的交易、交割及清结算的各类款项,均不计息。
第五十三条 在企业信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贵州场外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无法预测或防范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交易中断或异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或投资者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要产生重大影响。
(三)有根据认为会员或投资者违反贵州场外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要产生重大影响。
(四)贵州场外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贵州场外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贵州场外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保证金、暂停开新仓、限期转让、强行转让、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并进行公告。
第五十四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贵州场外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由会员及投资者承担,贵州场外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企业信用交易信息是指在贵州场外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资料、贵州场外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等。
第五十六条 贵州场外对企业信用交易信息享有所有权,未经贵州场外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与贵州场外信息有关的业务,包括发布、经营、传播、增值开发等。
第五十七条 贵州场外发布的信息包括:名称、代码、最新价、涨跌幅度、成交量、持仓量、最高价、最低价、开盘价、收盘价和结算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贵州场外发布即时、延时、每日交易信息。
第五十八条 贵州场外可以基于企业信用交易的交易行情编制相关指数,向市场发布。未经贵州场外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贵州场外信息编制指数。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六十条 相关参与方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一条 贵州场外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六十二条 会员、投资者及相关参与方之间发生企业信用合约交易、交割及清结算业务纠纷的,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按照贵州场外其他业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贵州场外。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