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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25 17:3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场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贵州场外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规则是指交易规则、管理办法、业务细则等。

第三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根据交易业务的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投资者参与交易业务。

第四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判断,也不会降低交易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 投资者准入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自愿申请,符合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由贵州场外经纪类会员推荐和审核,并在完成注册登记后,参与交易活动的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

第六条 申请贵州场外投资者资格的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等。

(二)理解并接受交易业务的风险,并认真阅读投资者风险揭示的相关文件。

(三)贵州场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申请贵州场外投资者资格的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律规定的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与投资产品相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

(四)理解并接受交易业务的风险,并认真阅读投资者风险揭示的相关文件。

(五)贵州场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 投资者通过为其服务的经纪类会员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填写风险认知的相关文件。为其服务的经纪类会员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投资者是否可以参与交易业务。

第九条 经纪类会员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

第十条 经纪类会员向其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进行如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交易业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三)开展交易业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交易业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四)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交易业务的风险,投资者通过经纪类会员应充分了解交易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投资者故意隐瞒相关情况,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贵州场外交易业务时,应当了解其风险特征,结合自身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交易业务。

第十二条 投资者注册时,经纪类会员认为交易业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对于不符合贵州场外业务规则规定的投资者,经纪类会员应当拒绝为其提供交易业务服务。

第十三条 投资者如果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为法律法规以及贵州场外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交易业务情形的机构或个人,经纪类会员不得给予注册。如经纪类会员故意隐瞒投资者情况,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如经纪类会员管理的投资者,存在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经纪类会员未采取相应措施,贵州场外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经纪类会员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经纪类会员可根据交易业务不同特点,并结合市场情况,提高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贵州场外其他业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贵州场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