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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企业信用资产流转细则

时间:2021-10-25 17:33: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场外)开展的企业信用资产流转交易,保护相关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贵州场外业务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业务规则是指交易规则、管理办法、业务细则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信用资产流转是指持有人以其持有的尚未到期且合法合规的基础资产,并基于该基础资产的直接债务人或担保付款人(以下统称付款义务人)的企业信用将其转化为可拆分、可流转的企业信用电子登记确认函(以下简称电子确认函)。

第四条 电子确认函可作为企业之间应付账款或其他债务的支付方式。

第五条 电子确认函的持有人可按照贵州场外的业务规则,申请转让融资。

第六条 除本细则相关规定外,通过贵州场外开展的企业信用资产流转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贵州场外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除本细则相关规定外,在贵州场外开展的企业信用资产流转的结算,参照《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企业信用资产结算细则》。

第八条 通过贵州场外进行的企业信用资产流转,应遵循“依法合规、真实透明、平等自愿、诚实履约”的原则。

第二章 相关参与方

第九条 企业信用资产流转的相关参与方是指交易主体及会员,相关参与方需在贵州场外完成注册登记后,方可参与业务。

第十条 相关参与方在企业信用资产流转过程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各方自担风险。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资产流转的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方为电子确认函的持有人,由其发起电子确认函的转让申请,受让方为接受电子确认函作为支付方式的一方。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资产流转的会员包括经纪类会员、管理类会员、自营类会员和服务类会员。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资产的基础资产持有人(以下简称初始资产持有人)在参与企业信用资产流转前,应与管理类会员和贵州场外签署业务服务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初始资产持有人应当承诺基础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管理类会员负责对基础资产进行实质性审核,确保其符合贵州场外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初始资产持有人、管理类会员在转让登记申请时,应充分了解贵州场外业务规则,了解在交易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和业务纠纷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 经纪类会员应当根据贵州场外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以及企业信用资产风险,建立企业信用资产流转业务的受让方适当性标准。电子确权函的持有人通过贵州场外发起融资的,还应建立企业信用资产转让与交割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第十七条 转让方可委托管理类会员为其代为办理流转业务的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企业信用资产流转过程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各方自担风险。

第三章 电子确认函的登记

第十九条 初始资产持有人应委托管理类会员向贵州场外登记其持有的基础资产信息,贵州场外完成登记后,生成电子确认函。贵州场外为电子确认函的登记机构。

第二十条 管理类会员在接受初始资产持有人的委托前,应对其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并确认登记的基础资产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础资产合法、有效、真实,且不存在法律纠纷。

(二)基础资产相关文件中未限制资产的转让。

(三)登记的基础资产未到期,处于存续状态。

(四)基础资产权属清楚,没有瑕疵。

(五)贵州场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管理类会员应对参与企业信用资产流转业务的初始资产持有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申请文件如下:

(一)登记申请书。

(二)基础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的证明文件。

(三)说明书、流转业务协议电子模板。

(四)转让方有效身份证明。

(五)贵州场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贵州场外对申请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贵州场外出具登记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资产流转业务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础资产的基本信息。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四)电子确认函流转的风险揭示。

(五)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章 电子确认函的流转

第二十四条 经贵州场外登记的电子确认函,可通过贵州场外进行流转。

第二十五条 转让方发起电子确认函的流转,并在选择受让方后进行定向信息披露。受让方对收到的转让方的电子确认函进行交易确认。

第二十六条 转让方提交转让申请时,应明确转让的电子确认函的登记代码、登记要素、转让数量、交易对手(如有)、报价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受让方首次参与流转前,经纪类会员应对其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方可参与交易。

第二十八条 转让方可将电子确认函流转给多个受让方。

第二十九条 受让电子确认函时,受让方应明确受让的登记代码、资产名称、受让数量及受让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条 在电子确认函流转期限内,没有产生受让方,转让方可撤销流转,亦可委托管理类会员撤销流转,并经由管理类会员报备贵州场外进行结束流转的登记。

第五章 成交确认及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交易,转让方应与受让方签署流转业务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转受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流转业务协议可通过交易终端线上签署或线下签署。线下签署书面协议的,经纪类会员需提交扫描电子版本到贵州场外留存,贵州场外不对留存的文件负有实质性审核义务。

第三十二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交易,视为电子确认函流转的成交确认完成。贵州场外根据转受让双方的确认信息进行电子确认函的成交确认登记,并生成登记确认书。

第三十三条 电子确认函非转让过户的,应向贵州场外申请变更信息登记。企业信用资产存续期间,如发生非转让过户情形,管理类会员向贵州场外递交变更信息登记,贵州场外进行受让方持有余额等的变更登记服务。办理非转让过户的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司法裁决过户。

(二)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

(三)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州场外业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回款资金结算

第三十四条 贵州场外为基础资产回款资金的清结算机构,对回款资金实行结算。

第三十五条 电子确认函通过贵州场外进行流转前,付款义务人应确认委托贵州场外进行基础资产回款清结算,或由基础资产的回款托收至贵州场外进行回款清结算。

第三十六条 基础资产到期日,贵州场外收到回款资金后,将依据电子确认函的持有人及持有金额,向持有人指定账户进行清分划付。

第三十七条 在贵州场外流转的企业信用资产,相关参与方需按签署的业务服务协议和流转业务协议,向贵州场外交纳服务费。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信息发布者是为流转业务服务的管理类会员、经纪类会员及转让方。信息发布者发布信息公告及其它公告等,应按照《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信用资产存续期限内,信息发布者应及时披露发生的可能影响资产转让的重大事项。

第八章 服务及管理

第四十条 在流转过程中,转让方申请暂停或撤销的,管理类会员审核同意后,贵州场外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暂停流转或撤销流转。

第四十一条 在流转过程中,若出现企业信用资产信息披露不实等影响流转正常进行或资产价值实现的情形,管理类会员可视情形予以暂停流转;若出现致使流转无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情形,经调查核实,确认该情形无法消除时,管理类会员可视情形予以撤销流转。

第四十二条 管理类会员可在暂停流转期间,对暂停流转事由或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予以恢复。

第四十三条 在流转过程中,管理类会员采取暂停流转或撤销流转措施的,应及时通知转受让双方。

第四十四条 贵州场外根据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或业务规则,有权决定企业信用资产流转的暂停或撤销,并及时通知相关会员。

第四十五条 贵州场外有权依据本细则规定,对相关参与方的违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的轻重,采取单处或并处警告、谴责、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赔偿损失、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四十六条 流转过程如出现违约,违约方应按流转业务协议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信用资产流转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贵州场外申请调解,也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争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按照贵州场外其他业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贵州场外。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