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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企业信用资产结算细则

时间:2021-10-25 17:33: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在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场外) 开展的企业信用资产业务的顺利进行,保护相关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贵州场外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业务规则是指交易规则、管理办法、业务细则等。

第三条 交易主体和会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资金结算。交易主体为参与贵州场外交易活动的转让方或交割申请方、受让方或交割确认方。会员包括管理类会员、经纪类会员、自营类会员和服务类会员。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场外企业信用资产的结算活动,贵州场外、相关参与方及投资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业务

第五条 贵州场外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或第三方结算机构作为资金结算机构,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付。结算业务包括如下内容:

(一)开立、变更结算账户。

(二)资金结算。

(三)其他由贵州场外负责的结算业务。

第六条 在贵州场外进行的资金结算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交易资金结算:指对交易主体所支付的成交价款的结算。

(二)回款资金结算:指对付款义务人支付对价款资金的结算。

(三)退款资金结算:指将应退款项退还至相关方账户的结算。

第三章 资金账户设置

第七条 资金账户是贵州场外在银行开立的,独立于自有资金的,为交易主体提供资金清结算服务的账户。资金账户仅用于交易收付款、回款资金和退款资金等资金结算业务。

第八条 贵州场外对存入资金进行分账管理,资金账户下设子账户,子账户是为各交易主体和各交易标的开立的独立账户。

第九条 交易主体参与交易时使用的银行卡,应为实名银行卡,不可使用他人银行卡参与交易。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十条 交易资金结算,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管理类会员向贵州场外发送划款指令。

(二)贵州场外按管理类会员的划款指令,在交易日进行交易资金的划付。

第十一条 回款资金结算,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付款义务人将应付资金按约定划付至贵州场外指定的资金账户。

(二)贵州场外接到管理类会员的回款资金清结算指令后,在交易日按经纪类会员提交的交易明细,向受让方或交割确认方指定账户划付回款资金。

第十二条 退款资金结算,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贵州场外接到管理类会员的退款资金清结算指令后,在交易日将应退款项划付至相关方账户。

第十三条 贵州场外原则上在接收到划款指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结算操作。

第十四条 贵州场外资金结算一律采取分位以下舍位原则。

第十五条 资金结算工作结束后,贵州场外可根据会员的要求出具相关确认凭证。

第十六条 贵州场外发起处理的资金结算业务,资金到账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交易主体办理资金划转业务时,可通过线下汇款、网银转账等渠道向贵州场外的资金账户进行划款。

第十八条 如遇贵州场外休市或停市的,相关资金结算业务顺延至休市或停市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如贵州场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资金结算的,贵州场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争议调处与处罚

第十九条 交易主体与会员之间有关结算资金发生纠纷的,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向贵州场外申请调解,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贵州场外有权依据交易规则以及本细则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采取通报、谴责、罚款、暂停业务权限、限制业务权限、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相应处罚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按照贵州场外其他业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贵州场外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