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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交易规则

时间:2021-10-25 17:30: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场外)交易业务的行为,保护相关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公司法》、《民法典》、《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基础资产或合约为交易标的,根据有效约定进行挂牌、摘牌、交割、转让的交易活动,贵州场外作为第三方,为相关参与方提供登记托管和资金清结算服务,监督交易双方履约。

第三条 交易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员及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贵州场外的交易活动,贵州场外、会员、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本规则、管理办法、业务细则等统称为业务规则。

第二章 交易业务

第六条 交易业务是指贵州场外经监管机构同意开展的多种业务模式的统称。交易业务包括合约交易、资产转让与交割等。

第七条 合约交易是指摘挂牌双方以合约为摘挂牌标的,在未来某一时点以确定的价格进行交割结算的业务模式。

第八条 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约基础资产、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交易代码等。

第九条 合约基础资产是指交易一方持有尚未到期且合法合规的资产或其产生的权益。

第十条 合约交易是以实物交割为目的的现货交易模式。交易方式包括现货即期和现货远期等。

现货即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根据有效约定,以即期价格和名义数量进行合约买卖,于结算日交割并结算的交易方式。即期价格是指交易双方以实时价格买卖基础资产的价格。

现货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根据有效约定,以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进行合约买卖,于结算日交割并结算的交易方式。远期价格是指交易双方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卖基础资产的价格。

第十一条 资产转让与交割是指根据贵州场外的业务规则,交易双方自行选择转让或交割基础资产的业务模式。

第十二条 有效约定是指就交易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贵州场外交易规则、管理办法、业务细则、相关协议、说明书以及公告等。

第十三条 名义数量是指交易双方根据有效约定,约定交割结算基础资产的数量。

第十四条 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报价方式参照选定的基础资产,具体要求在相关业务规则或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结算日是指交易双方根据有效约定,进行交割结算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相关参与方参与贵州场外相关业务,应按规定向贵州场外交纳交易手续费、持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上述费用标准由贵州场外另行规定。

第三章 交易市场

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是由贵州场外提供的交易系统、登记结算系统、相关通信系统和附属设施等组成。

第十八条 交易系统是贵州场外的交易指令处理、结算、风控的业务服务平台,包括投资者端、会员端、交易所管理端等。

第十九条 贵州场外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贵州场外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贵州场外有权根据品种不同,对交易日进行调整。交易期间因故停市,不作顺延。具体交易时间安排,由贵州场外另行公告。

第四章 相关参与方

第二十条 贵州场外相关参与方包括交易主体、会员及第三方合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主体是指直接参与贵州场外交易活动的双方,包括挂牌方与摘牌方、交割申请方与交割确认方、转让方与受让方等。

交易主体类型为自然人的,需符合贵州场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成注册登记后,方可参与贵州场外的交易活动;交易主体类型为机构的,除注册登记为机构投资者外,亦可申请成为自营类会员,享有贵州场外会员权利。

第二十二条 自营类会员、投资者可以作为交易的任何一方。投资者根据《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准入。

第二十三条 贵州场外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会员包括管理类会员、自营类会员、经纪类会员和服务类会员。会员根据《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会员管理办法》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合作机构包括质押托收服务机构、指定资金存放机构及指定仓储机构等。

第二十五条 质押托收服务机构是指为保证交易标的安全性,管理类会员可指定质押托收服务机构对基础资产进行质押与到期托收服务。质押托收服务机构原则上为商业银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资质良好的其他机构。

第二十六条 指定资金存放机构是负责在贵州场外进行资金结算的商业银行或第三方结算机构。

第二十七条 指定仓储机构是贵州场外指定的负责仓储物储存并出具仓单的第三方机构。

第五章 登记结算业务

第二十八条 登记结算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财务结算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登记业务包括:

(一)会员及投资者的注册登记。

(二)交易双方买卖合约的开仓、转让、持仓的交易登记。

(三)基础资产的信息登记。

(四)相关参与方对基础资产进行的转让与交割登记。

(五)贵州场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合约交易的结算业务是指贵州场外根据公布的结算价和贵州场外有关规定,对摘挂牌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资产转让与交割的结算业务是指贵州场外选择符合条件的指定资金存放机构,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付。

第三十二条 登记结算业务由贵州场外组织进行。

第三十三条 贵州场外合约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相关参与方按规定标准交纳的已被合约占用的资金,用于结算和履约保证。

保证金标准根据不同的业务、产品类别及合约另行规定。贵州场外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标准。

第三十四条 因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相关参与方自行缴纳,贵州场外不负责代扣代缴。

第三十五条 贵州场外资金结算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采取分位以下舍弃原则。资金结算期间贵州场外休市或停市的,相关工作顺延至休市或停市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贵州场外依据交易规则、管理办法、业务细则及有关规定,对交易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内容为:

(一)监督、检查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执行情况。

(二)调解、处理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行为。

(三)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四)对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操控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采取监控、限制、制止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贵州场外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十八条 贵州场外对合约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强行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根据交易业务类型不同,具体规定参看《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企业信用交易风险控制细则》。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贵州场外对交易业务进行监控,发现交易业务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参与方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贵州场外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无法预测或防范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交易中断或异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或投资者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有根据认为会员或投资者违反贵州场外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贵州场外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贵州场外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贵州场外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保证金标准、暂停开新仓、限期转让、强行转让、限制出入金等紧急措施,并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贵州场外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由会员及投资者承担,贵州场外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信息管理主要是指对在贵州场外合约交易业务中产生的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资料、贵州场外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的管理。

贵州场外对信息享有所有权,未经贵州场外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与贵州场外信息有关的业务,包括发布、传播、经营、增值开发等。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交易信息及设备传输中断或者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作时,贵州场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贵州场外根据《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信息管理办法》进行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在资产转让与交割业务中,信息发布者以说明书、风险揭示以及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基础资产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披露的行为。

信息发布者是为业务服务的管理类会员、经纪类会员及其他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交易主体。

信息发布者可自行进行信息披露或通过贵州场外进行信息披露,贵州场外对披露的信息不做实质性审核。通过贵州场外进行的信息披露,或贵州场外主动披露的信息,不表示贵州场外对基础资产的价值或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障,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信息发布者根据《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章 争议调处及罚则

第四十四条 相关参与方之间有关交易业务发生纠纷的,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相关参与方与贵州场外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应当向贵州场外注册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贵州场外有权依据本规则对相关参与方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采取通报、谴责、罚款、暂停业务权限、限制业务权限、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协助相关方进行司法举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贵州场外。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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