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场外)开展的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与交割业务,保护相关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贵州场外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业务规则是指交易规则、管理办法、业务细则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与交割业务包括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业务等。
第四条 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贵州场外的业务规则,转让方申请转让企业信用资产,受让方确认受让的过程。
第五条 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是指交割申请方和交割确认方按照贵州场外的业务规则,对企业信用合约指向的企业信用资产进行交割确认,并了结双方持仓的过程。
第六条 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贵州场外的业务规则,转让方申请转让仓单资产,受让方确认受让的过程。
第七条 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挂牌方和摘牌方按照贵州场外的业务规则,全款实货转让积分资产的过程。
第八条 企业信用资产是指转让方或交割申请方持有尚未到期且合法合规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权益。
第九条 仓单资产是指转让方或交割申请方持有的仓单所产生的权益。
第十条 除本细则相关规定外,通过贵州场外开展的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贵州场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通过贵州场外进行的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真实透明、平等自愿、诚实履约”的原则。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的相关参与方包括交易主体、会员及第三方合作机构,相关参与方需在贵州场外完成注册登记后,方可参与业务。
第十三条 相关参与方在参与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过程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各方自担风险。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的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的交易主体为交割申请方和交割确认方。
转让方或交割申请方须为合法存续,拥有可转让与交割企业信用资产或仓单资产的机构。
受让方或交割确认方须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以自有的、来源合法的、可自主支配的资金进行转让与交割,并可承担相应交易风险的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
第十五条 转让方或交割申请方和机构类型的受让方或交割确认方亦可自愿申请成为贵州场外自营类会员,以自营类会员身份参与转让与交割。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业务的会员包括经纪类会员、管理类会员、自营类会员和服务类会员。
第十七条 持有企业信用合约卖持仓的自营类会员或机构投资者作为交割申请方发起交割申请。持有企业信用合约买持仓的自营类会员或投资者作为交割确认方选择交割了结。
第十八条 转让方或交割申请方亦可委托管理类会员为其代为办理在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的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转让方或交割申请方应承诺转让与交割交易标的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管理类会员负责进行实质性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的经纪类会员应当建立完备的受让方或交割确认方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受让方或交割确认方对企业信用资产或仓单资产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向受让方或交割确认方充分揭示风险。受让方或交割确认方知悉企业信用资产风险或仓单资产风险,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并签署风险认知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参与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的相关参与方,应详细阅读说明书。资产转让与交割业务达成,相关参与方应签署资产转让与交割协议。
第二十二条 说明书应当包含企业信用资产或仓单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方或交割申请方的基本情况以及会员的基本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资产转让与交割协议应当明确相关参与方在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资产转让与交割协议可通过交易系统终端线上签署或线下签署。线下签署书面资产转让与交割协议的,经纪类会员需提交扫描电子版本到贵州场外留存,贵州场外不对留存的文件负有实质性审核义务。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合作机构包括质押托收服务机构、指定资金存放机构及指定仓储机构等。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业务的相关参与方包括交易主体、会员、第三方合作机构及积分商户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业务的交易主体为挂牌方和摘牌方,交易主体应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体规定参看《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积分商户是指具有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具体服务的能力,建立自有积分体系和积分相关规则,向消费者提供充足的实物或服务兑换保证,以促进其主营业务发展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八条 积分资产是指积分商户为了促进消费,根据积分相关规则,对消费者已经发生的消费行为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或是积分商户为鼓励消费者完成特定任务,给予消费者相应的奖励。积分资产的兑换遵守积分商户的积分相关规则。
第二十九条 积分商户上线积分资产,需经贵州场外审核批准,将已产生的积分资产在贵州场外进行挂牌,向投资者提供积分资产兑换服务,并独自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积分商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与制度体系。
(二)运营状况良好,具有确保积分资产兑换的综合实力。
(三)具有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
(四)具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确保技术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
(五)熟悉并认可贵州场外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
(六)贵州场外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贵州场外对积分商户实行信用保证金制度。信用保证金制度是指为保障积分商户挂牌的积分资产在贵州场外进行转让、兑换等业务正常运营以及弥补积分商户在开展业务中可能给贵州场外或相关参与方造成损失的制度。
(一)信用保证金是指积分商户参与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时,为积分资产转让业务正常开展而缴纳的专项资金。
(二)积分商户缴纳的信用保证金,缴纳比例按照积分资产流通市值、积分商户的行业属性、积分商户的商业信用等因素进行确定。具体缴纳金额和比例由贵州场外另行规定,贵州场外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三)积分商户缴纳的信用保证金,因积分资产流通市值的变化等因素导致信用保证金不足,应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在规定时间内未补足的,贵州场外将采取风险预警提示、暂停交易、冻结信用保证金等风险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参与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的转让方或交割申请方需在贵州场外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的登记是指对转让与交割的交易标的进行信息登记,具体登记流程如下:
(一)转让方或交割申请方应对转让与交割的交易标的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申请时,应向贵州场外提交登记申请书及登记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为保证登记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管理类会员应对登记申请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
(三)贵州场外对登记申请文件进行完备性审核。
(四)登记审核通过后,贵州场外出具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在贵州场外进行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登记申请的企业信用资产或仓单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信用资产或仓单资产合法、有效、真实,且不存在法律纠纷。
(二)企业信用资产或仓单资产相关文件中未限制企业信用资产或仓单资产的转让与交割。
(三)转让与交割的企业信用资产或仓单资产未到期,处于存续状态。
(四)企业信用资产或仓单资产权属清楚,没有瑕疵。
(五)贵州场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参与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的转让方或交割申请方,登记申请前,应向贵州场外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信用资产或仓单资产的真实有效性的证明文件。
(三)说明书及资产转让与交割协议电子模板。
(四)转让方有效身份证明。
(五)贵州场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交易标的非转让与交割过户的,应向贵州场外申请变更信息登记。企业信用资产或仓单资产存续期间,如发生非转让与交割过户情形,管理类会员向贵州场外递交变更信息登记,贵州场外进行受让方或交割确认方持有余额等的变更登记服务。办理非转让与交割过户的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司法裁决过户。
(二)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
(三)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州场外业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中,完成登记的转让方在交易日可发起转让申请,转让申请信息在转让期内有效。转让信息包括登记代码、登记申请日、转让期限、转让到期日、转让申请金额等。
第三十八条 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中,完成登记的交割申请方在交易日可发起交割申请,申请当日为交割申请日,交割申请信息在交割期内有效。交割信息包括交割编号、交割代码、交割申请日、交割期限、交割到期日、交割申请金额、交割价等。
第三十九条 在转让与交割存续期限内,受让方确认转让信息后,转让成交;交割确认方确认交割信息后,交割成交。
第四十条 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的成交确认流程如下:
(一)转让方登记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在转让期内进行受让确认。
(二)受让方将转让款划付至资产转让与交割协议中约定的贵州场外账户。
(三)贵州场外将转让款划付至资产转让与交割协议中约定的转让方账户。
(四)贵州场外完成转让款的划付,视为企业信用资产或仓单资产转让确认完成,生成登记确认书。
第四十一条 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的成交确认流程如下:
(一)交割申请方登记交割申请完成后,交割确认方在交割期内进行交割确认。
(二)交割双方对持有的合约按照交割了结价自行选择交割了结。交割了结价是指交割申请方对持有的企业信用合约卖持仓进行挂牌,交割确认方以该挂牌价格对其买持仓进行了结的价格。
(三)贵州场外将交割款自交割确认方账户划付至交割申请方账户。
(四)贵州场外完成交割款划付,视为企业信用资产交割确认完成,生成登记确认书。
第四十二条 单一资产的转让与交割不得超过200人。受让方或交割确认方进行再次转让时,转让后人数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十三条 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业务采用现货摘挂牌方式。持有积分资产的挂牌方进行挂牌卖出申请,由摘牌方摘牌确认买入,即可成交。挂牌方进行挂牌买入申请,由持有积分资产的摘牌方摘牌确认卖出,即可成交。
第四十四条 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业务摘挂牌的申请单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可继续参与转让,申请单限时有效。
第四十五条 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贵州场外有权对积分商户做出退市处理:
(一)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等因素。
(二) 积分商户由于经营或财务状况的变化,可能出现积分资产兑换危机。
(三) 贵州场外认为的其他应退市情形。
第四十六条 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业务风险管理实行熔断制度、限量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七条 熔断制度是指当积分资产的成交价格触及贵州场外规定的涨跌幅时,贵州场外将启动熔断机制,对积分资产的转让进行限制。
涨跌幅=(最新成交价-上一日收盘价)/上一日收盘价×100%
贵州场外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涨跌幅、熔断次数及熔断触发后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十八条 限量制度是指贵州场外可对积分资产的单一投资者最大持有量、单笔最大下单量等参数进行限制和调整。
第四十九条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贵州场外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相关参与方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风险。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贵州场外有权约见积分商户谈话,提醒风险或报告情况:
(一)积分商户信用保证金不足,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二)积分商户因自身因素退出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造成相关参与方利益受损。
(三)积分商户的积分相关规则擅自变更。
(四)积分商户出现积分资产兑付危机。
(五)贵州场外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贵州场外有权约见相关参与方谈话,提醒风险或报告情况:
(一)积分资产价格出现异常。
(二)相关参与方交易异常。
(三)相关参与方资金异常。
(四)相关参与方涉嫌违规。
(五)贵州场外接到投诉涉及到相关参与方。
(六)相关参与方涉及司法调查。
(七)贵州场外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贵州场外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相关参与方警示风险:
(一)积分资产价格出现异常。
(二)相关参与方交易出现异常。
(三)相关参与方违规。
(四)贵州场外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三条 贵州场外作为第三方,为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业务的相关参与方进行资金清结算。
第五十四条 贵州场外结算的主要职责:
(一) 办理结算业务。
(二) 控制结算风险。
(三) 汇总、统计、分析、报告结算数据。
(四) 完成结算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业务的指定资金存放机构是负责在贵州场外进行资金结算的商业银行或第三方结算机构。
指定资金存放机构为贵州场外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相关参与方的资金。
第五十六条 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的结算,具体规定参看《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企业信用资产结算细则》。
第五十七条 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业务的结算是指贵州场外根据积分资产转让的成交结果,对各相关参与方的成交进行逐笔结算、日终确认、资金清算的业务活动。
第五十八条 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业务的结算流程如下:
每一笔转让完成后,系统自动进行统一归集,计算各相关参与方的交易数据,对转让后积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转让费用等进行结算,形成日终结算数据,并将结算数据与指定资金存放机构结算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完成资金的清算工作。
第五十九条 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业务日终确认完成后,各相关参与方可通过贵州场外查询结算数据,如果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贵州场外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对结算数据结果无异议。
第六十条 因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业务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相关参与方自行缴纳,贵州场外不负责代扣代缴。
第六十一条 用于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业务的各类款项,均不计息。
第六十二条 参与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的转让方或交割申请方需按签署的业务服务协议,向贵州场外交纳服务费。
第六十三条 参与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业务的相关参与方应向贵州场外交纳手续费。贵州场外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十四条 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的信息发布者是指管理类会员、经纪类会员以及参与交易的转让方或交割申请方。信息发布者发布信息公告及其它公告等,应按照《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信息发布者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 转让方或交割申请方亦可委托管理类会员、经纪类会员代为完成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信息发布者应按照约定方式向特定范围的受让方或交割确认方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在企业信用资产或仓单资产存续期限内,信息发布者应及时披露发生的可能影响资产转让与交割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九条 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业务的信息管理,具体规定参看《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 在转让与交割过程中,转让方或交割申请方申请暂停交易或撤销交易的,管理类会员审核同意后,贵州场外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暂停交易或撤销交易。
第七十一条 在转让与交割过程中,若出现企业信用资产信息或仓单资产信息披露不实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资产价值实现的情形,管理类会员可视情形予以暂停交易;若出现致使交易无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情形,经调查核实,确认该情形无法消除时,管理类会员可视情形予以撤销交易。
第七十二条 管理类会员可在暂停转让和交割期间,对暂停交易事由或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予以恢复。
第七十三条 在转让与交割过程中,管理类会员采取暂停交易或撤销交易措施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交易主体。
第七十四条 贵州场外根据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或业务规则,有权决定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的暂停交易或撤销交易,并及时通知相关会员。
第七十五条 贵州场外有权依据本细则规定,对相关参与方的违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的轻重,采取单处或并处警告、谴责、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赔偿损失、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七十六条 转让与交割过程如出现违约,违约方应按资产转让与交割协议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十七条 相关参与方在从事企业信用交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资产交割业务、企业信用交易仓单资产转让业务、企业信用交易积分资产转让业务过程中,发生业务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按照贵州场外其他业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贵州场外。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