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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25 17:31: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易业务公平、公开、透明,保障通过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场外)信息披露及时、准确、有效,根据贵州场外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规则是指交易规则、管理办法、业务细则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但不限于资产转让与交割业务。

第四条 投资者应对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二章 信息发布主体

第五条 信息发布者是为业务服务的管理类会员、经纪类会员及其他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参与方。信息发布者发布信息公告及其它公告等,应遵循本办法。

第六条 信息发布者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形式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发布者将相关信息向投资者披露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说明书以及风险揭示的相关文件等。

第九条 信息发布者可自行指定场所进行信息披露或通过贵州场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责任

第十条 信息发布者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若发生可能影响基础资产价值的重大事项,发现方应及时向信息发布者报告,并通过信息发布者披露相关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信息发布者有责任和义务进行核实并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者披露信息或重大事项后,应关注社会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反响,及时进行回应,并对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基础资产价值产生较大影响情况进行跟踪,及时进行补充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管理类会员应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调、跟踪,如发现可能对基础资产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应核实该事项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贵州场外如发现所披露的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相关要求,可责令信息发布者修改后再发布或补充发布。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贵州场外可采取约见谈话、口头警示、书面警示、限期说明情况、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管理措施。

第五章 贵州场外免责

第十六条 贵州场外对披露的信息不做实质性审核。通过贵州场外进行的信息披露,或贵州场外主动披露的信息,不表示贵州场外对基础资产的价值或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障,相关参与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十七条 贵州场外不承担信息发布者因披露的信息不完整、不符合相关要求、不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的过错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贵州场外其他业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贵州场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