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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信息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25 17:31: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的发布、经营、传播和使用,保障相关参与方及时、有效地获得信息,维护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场外)的信息权利,根据贵州场外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规则是指交易规则、管理办法、业务细则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合约交易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贵州场外交易业务活动中产生的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资料、贵州场外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禁止披露的信息,不在本办法所称的信息范围内。

第六条 贵州场外对信息享有所有权,未经贵州场外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与贵州场外信息有关的业务,包括发布、经营、传播、增值开发等。

第七条 贵州场外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者委托第三方对贵州场外信息进行经营管理。

第八条 贵州场外提供信息实行有偿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为协助监管部门或者有权机构履行监管职责而提供的除外。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交易信息及设备传输中断或者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作时,贵州场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相关参与方、信息服务机构、软件开发公司以及其他发布、经营、传播和使用贵州场外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内容及发布

第十一条 贵州场外根据市场需要发布交易即时、延时、每日交易信息,各类统计信息以及历史数据等。

第十二条 贵州场外发布的信息包括:名称、代码、最新价、涨跌、成交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等,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十三条 贵州场外可以基于交易行情编制相关指数,向市场发布。未经贵州场外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贵州场外信息编制指数。

第十四条 贵州场外通过官方网站、交易系统会员端等方式发布信息,并通过经贵州场外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公共媒体等机构传播信息。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传播和使用

第十六条 欲传播贵州场外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向贵州场外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传播贵州场外信息时,应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传播过程中明确说明信息来源于贵州场外。

第十八条 传播贵州场外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防止其传播对象未经贵州场外许可进行信息的再传播,并协助贵州场外对其传播对象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贵州场外有权对传播和使用贵州场外信息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检查,检查的范围包括信息传播和使用目的、方式、客户情况以及收费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会员从贵州场外获得的信息只供其自身和投资者交易使用,传播和使用范围只限于会员营业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未经贵州场外许可,会员不得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再传播或经营贵州场外信息。会员对贵州场外提供的信息数据接口负有安全保密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贵州场外许可,擅自传播和使用贵州场外信息的组织和个人,贵州场外除有权终止其传播和使用贵州场外信息外,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贵州场外其他业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贵州场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